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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海南CZ2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二期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设备采购(标段Ⅱ)招标公告

申能海南CZ2海上风电示范项目

二期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设备采购(标段I)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能海南CZ2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二期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设备采购(标段II)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需求人:海南申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人:海南申能物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电能易招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申能海南CZ2二期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以下简称"CZ2项目")场址位于儋州市北面海域,规划总容量1200MW,共配套建设2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集控中心,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603MW已于2025年3月全容量并网发电。项目二期建设容量576MW。

2.2招标范围:

本次标段ⅡI招标采购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总容量276MW,共23台套。

单机设备要求为12MW,钢制塔筒,轮毂高度为140米。单桩基础顶高程为+13米、导管架基础顶法兰高程为+18米,叶尖最高高度不高于271米。投标人应完成风电机组(含塔筒)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设计联络会和基础设计所需的风电机组载荷数据资料提交及复核设计成果工作,5年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采购范围包括风力发电机组、相关技术服务及培训、吊装工具、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质保期的易耗品等。

具体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风电机组:内容包括整套风电机组,含机舱,轮毂(含变桨机构)、主轴、主轴承、连接轴、齿轮箱(若有),偏航系统,变桨系统,刹车系统,发电机、发电机出口断路器等,变频器(变流器),机组就地升压变,72.5kV高压配电装置,叶片,液压系统,主控柜,防雷保护装置,电源柜,消防系统,集中润滑系统,冷却系统,航空标识灯,风电机组本身联接紧固件,机舱内辅助起吊设备,除湿及防盐雾系统,现地智能监控、保护、通信、二次安全防护设备及二次电源,视频监控防盗系统,无线组网设备及IP电话通讯设备,逃生缓降装置、安全带等,详见技术规范书。

2.塔筒:内容包括整套塔筒及其配套附件,含塔筒主体、塔筒与机舱、塔筒与塔筒之间的连接法兰,以及塔架底法兰,门框及附属构件,塔筒海缆进线密封装置设计,企业LOGO及风机编号喷涂,升降机,塔筒内平台、爬梯(含导轨)及支撑、防坠落装置(含安全滑块)、塔外入口门平台及爬梯、塔筒门及附属构件、66kV电(海)缆桥架及海缆固定装置、电缆支架,电缆夹块及密封橡胶条、塔筒进线孔密封装置等塔筒非金属件,灭火器、电动葫芦(如有)、维护小车(如有)等相关附属构件,塔筒电气件,接地装置,高强度螺栓等,详见技术规范书。

交货方式为车/船板交货。投标人可采用海运或陆上运输的途径,并优先采用海上运输,风电机组(主机、叶片、塔筒)为海上机位点交货,其余附属设备为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在施工进度和天气允许前提下优先机位船板交货,因天气原因不具备卸货条件引起的相关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交货地点以招标人指示为准。根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回路布置以及桩基础形式的差异,本次标段ⅡI23台风机机位点布置见第五章。

2.3交货批次和进度

交货计划:标段ⅡI合同设备须2026年9月前全部到货。

交货地点:以招标需求人要求为准,本项目所有运费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应保证现场能连续安装,不得因供货不及时原因而中断。招标需求人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在以上范围内对交货进度或者供货数量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提出费用索赔。

主机设备的专用吊具、安装专用工具应随第一批主机设备同时交付,吊卸塔筒、叶片的工具单独提前发到项目现场,具体时间按照招标需求人要求,备品备件和消耗品视工程进度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交货时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企业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股东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任职;

4.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其他要求

6.投标人具有不少于60万千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投运业绩(业绩证明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能反映供货设备名称、规格等主要内容页及投运证明、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国外业绩证明需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等);

7.投标人具有设计与制造单机容量12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的能力(须提供型式认证证明文件);

8.投标人的投标机型应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证书和型式认证证书(含部件认证附录),或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证书并承诺在第一台合同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交货前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型式认证证书(含部件认证附录)。(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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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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